法律的主觀性:(1)以前的契約義務、照顧、通知、告知、保密等。這發(fā)生在基于誠信原則義務訂立合同的談判期間。違反之前的合同義務構成締約過失。(二)后合同義務,后合同義務指合同解除后發(fā)生的各種義務,以保證對方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權益。比如解除聘用合同后,員工對原公司保密義務,公司為員工出具了《聘用證明》義務。
(3)合同中的抵押物義務,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畢前,各種通知、告示、保密等。義務.例如,在技術開發(fā)合同中,《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發(fā)現(xiàn)前款規(guī)定的可能導致研究開發(fā)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因未及時通知并采取適當措施導致?lián)p失擴大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5、債權中的不真正 義務我不明白,請求配合案例解釋。所謂不真實義務是指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但是雙方都應當履行義務。如notice 義務等。它是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等民事法律原則的體現(xiàn)。比如當事人沒有約定雙方地位平等,但是作為一種義務,雙方地位平等。這是平等原則的體現(xiàn)。當對方違約時,合同雙方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這是誠信原則的體現(xiàn)。雖然這個義務在合同中沒有規(guī)定,但是各方都執(zhí)行了義務。
不真實義務的“義務人”在法律上是允許自己選擇的。有必要遵守這個義務?比如子女繼承父母遺產(chǎn),需要償還父母債務,這是唯一的情況。在其他情況下,子女可以拒絕償還父母的債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將債務轉移給他人;當債務人不能按期還債時,債權人無權向其親屬追債,否則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由于債權人有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采取必要的措施,因此這與民法中所謂的義務的區(qū)別在于法律上允許不真實的義務。對方無權要求其履行。
6、違反不真正 義務的法律后果法律主體性:保險合同中的告知義務是相應的知情權,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告知義務指享有知情權的主體義務要求相對主體履行相關告知。本通知義務可約定或合法。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法律規(guī)定本義務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其目的是確保保險合同公平合理。如實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如實回答保險人關于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詢問。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不退還保險費。3.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解除前對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因此,申請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7、附隨 義務和不真正 義務有什么區(qū)別attached 義務和unreal 義務的主要區(qū)別在于,attached 義務是由對方義務承擔的,違反了這個-0。不是真的義務也沒有對對方承諾義務,如果違反了這個義務,并不會導致對對方負責的情況,只是自虐而已?!痉梢罁?jù)】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