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聽證-1/行政許可必須依據(jù)聽證/-1/持有行政許可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筆錄并按照下列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一)行政機關告知(2)聽證應公開舉行;(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擔任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聽證筆錄是行政處罰的唯一依據(jù)嗎?法律解析:聽證筆錄只能作為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據(jù)之一。1、在再審聽證筆錄中,法官寫的很多對再審人不利的內容,不認可不簽字可以嗎...是的,我對聽證不太了解,以至于很多案件當事...
更新時間:2024-11-04標簽: 聽證筆錄結束行政聽證筆錄行政機關根據(jù)聽證筆錄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