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合同法案例案例2: 1.李與古玩店老板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顯示公平的合同屬于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但本案的買賣合同不屬于這種情況,關于合同法 案例的簡單性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后,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間不確定。
公司扣押了已簽的勞動合同,員工簽了之后并不知情。該員工提出辭職。有補償嗎?案例 1:定性為“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案例 2:勞動合同有效,但提前一個月通知(或多加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補償。案例 3:制定非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福利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案例 1:根據勞動合同法 37自行要求解散。
你奶奶把你培養(yǎng)成了大人,你的寶寶就要跳窩了?!皠趧雍贤ā币?guī)定你好像要賠償。喲,自己多學學。僅僅在網上提問是不夠的。有時學生試圖完成他們的作業(yè)。培訓費補償。小劉的說法是錯誤的。如果他此時離職,就要支付違約金。但由于不知道培訓費總額,按照培訓費總額80萬計算,小劉應支付違約金72萬。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xié)議,約定服務期限。
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服務期,是因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了投資,使其獲得了利益。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并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讓勞動者學到技能。同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目的是在勞動者回國后的約定服務期內為其提供勞動。如果工人在服務期滿前離職,用戶的期望就會落空。
3、 合同法的 案例,求助“我有一臺筆記本電腦,配置為九成新,想賣8000元”是要約。如果乙方接受,合同成立。5月1日,乙方回電說:“還不錯,但也是要約。這是乙方為響應甲方的報價而提出的新報價。甲方同意,合同成立。甲方在5月2日回復,“”或者A要約,是對B要約的補充。如果B同意合同,如果B不同意,我5月7日去就不拿,那就不成立。
4、關于勞動 合同法 案例分析1、Labor 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個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2.公司在試用期內應支付的工資為:Labor 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3.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就合法:“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的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guī)定?!?/p>
5、 合同法 案例案例 2: 1。李與古玩店老板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合同有效。2.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顯示公平的合同屬于可撤銷或可變更合同,但本案的買賣合同不屬于這種情況。首先,李有相當的古董鑒賞能力。雖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實價值,但他已經知道它的價值絕對不止50萬元。本案中,他仍將酒杯出售給古玩店老板,故在法律上應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不屬于經驗不足導致誤判的情形;其次,李將酒杯賣給古玩店老板時,準備事后主張變更合同。所以,當然沒有出現被騙或者犯錯的情況。相反,李很清楚這在合同中并不顯失公平;第三,李主張合同顯失公平具有惡意,不應予以支持。
6、關于 合同法的 案例急求解答佛像歸洪某所有,但張某要賠償李賣佛像的金額作為違約賠償。已經成立,因甲方發(fā)出要約,指名各方的價格、數量等合同必備要素,乙方作出承諾并在有效時間內履行,合同生效,甲方受法律約束。合同法30規(guī)定,改變履行方式的承諾視為新的要約。a沒有回復,合同不成立。第20條第(4)款:“受要約人實質性改變要約內容的,要約無效;”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諾人同意要約的表示。
誰滿足這個條件,那么商家A就會在貨款到賬后15天內把貨交給誰。2.商家B做出的承諾不符合商家A做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即商家B做出的承諾不能生效,或者商家B還沒有做出承諾。商戶B雖然匯出了55萬美元,但并未匯入商戶A的賬戶,該款項仍由商戶B控制,該行為實際上對商戶A要約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的變更。a表示貨到付款,B表示貨到付款。這兩個意思差別很大,根本沒有約定。
7、關于 合同法的簡單 案例根據第合同法 236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無限期。因此,本案中,2005年10月1日以后,甲乙雙方的關系是租賃合同關系,其相關權利義務仍按原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但租期會不定期。這種關系可能導致租賃合同隨時終止,對承租人來說是有風險的。如果對租金有爭議,出租人完全可以解除合同,作為讓承租人多付租金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