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管理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48法律主體性:1 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強對土地管理法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土地管理法的實施,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管理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加強對土地管理法實施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的行為。
第五條本條例所稱土地,是指國有土地、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耕地、林地、草地、水域和其他土地。第六條本條例所稱土地利用,是指依法對土地進行開發(fā)、建設、改造、保護、利用、管理和調整等活動。第七條土地管理應當堅持保護與合理利用相結合的原則,優(yōu)先保護耕地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土地利用規(guī)劃體系,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明確土地利用方向和目標。
導語:新中國成立后,雖然熱土已歸農民所有,但關于土地的各種問題依然困擾著人們。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土地管理法于1989年制定,規(guī)定本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目的,一是加強土地管理,二是合理利用土地,更好地保護土地,開發(fā)土地資源。那么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了什么呢?
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經201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它總共由八章組成,第一章是總則。本文主要介紹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意義和目的。它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的性質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屬于全民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國家的土地。
3、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jù)1998年8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決定》,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本決定第二次修改是根據(jù)2019年8月26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進行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 土地管理法親愛的法律全文(1986年6月25日NPC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jù)《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 -0/1998年8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一次修改的決定》根據(jù)2004年8月28日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3號決定第二次修正NPC常委會根據(jù)2019年8月26日《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文),
5、 土地管理法48條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強調,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實施征收。該條列舉了符合公共利益的五種具體情形,并留有一個總括條款。具體滿足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的五種情形是:軍事、外交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政府組織實施的公用事業(yè)需要土地;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用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地塊開發(fā)建設需要土地的。
特別是刪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30倍的規(guī)定。征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公布后多久能拆完地?1、從公示到拆遷一般不少于30天。
6、 土地管理法48條法律主體性:1 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第三十一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村民建房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應當根據(jù)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