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國務院令第259社會-2征繳-1條例"第十二條是什么意思?條例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繳費-4保險費,二,社會-2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shù)?。
1、 社會 保險費地稅繳納可以嗎?社會保險費可以地稅繳納,看當事人是企業(yè)還是個人。如果企業(yè)帶上相應的證件,可以直接去當?shù)氐囟悪C構辦理。如果個人想根據當事人所在地區(qū)的不同情況,異地繳納。一.社會 保險費交地稅可以嗎?社會 保險費可以通過地稅繳納,社保在社保局辦理,但是地稅代扣。企業(yè)可攜帶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憑證到地稅辦理地稅代扣業(yè)務。以后在付款的過程中,只需要繳納當?shù)氐亩惥涂梢粤恕?/p>
有社保局直接收費的,也有銀行代收或地稅代收的。具體問當?shù)厣绫>帧6?。社?2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shù)?。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第八條企業(yè)登記時,應當同時登記社會保險。
2、 社會 保險費能否減免法律分析:不能減免。法律依據:/ -4/-2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繳費人和個人以現(xiàn)金方式全額繳納。繳費個人繳納的-4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 保險費無減免。第十三條繳費人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和代扣代繳-4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3、國務院第259號令《 社會 保險費 征繳 暫行 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是什么意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個人應當以現(xiàn)金方式足額繳費。繳費個人繳納的-4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 保險費無減免。是指單位和個人需要以法定人民幣繳納社保,員工承擔的部分由所在公司直接從其工資收入中扣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能協(xié)商減免-4保險費。也就是說,勞動者無權放棄用人單位的支付權-4保險費。
擴展信息社會-2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繳費人必須按月參保社會。經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4保險費支付。繳費人未按要求申報應繳費額-4保險費的,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繳費額;沒有上月繳費金額的,由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shù)暫確定應繳費金額。
4、北京市 社會 保險費 征繳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第二條基本養(yǎng)老金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工傷保險費(以下統(tǒng)稱社會)第三條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領導和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本地區(qū)的工作第四條市和區(qū)、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社會-2征繳的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條-4保險費由市、區(qū)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社會由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統(tǒng)一征繳。社會保險費征繳范圍、繳費基數(shù)和費率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六條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對社會-4保險費中繳費單位的參保和繳費情況進行監(jiān)督。私營個體經濟協(xié)會協(xié)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作社會-2征繳。第七條繳費人應當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qū)縣社會保險機構社會申請辦理保險登記。
5、 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規(guī)定法律解析:繳費人必須在當?shù)厣鐣kU機構社會登記并參保社會,必須按月向保險機構申報社會。經社會保險機構核準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4保險費支付。一般來說,個人由企業(yè)繳費,然后參保。沒有工作單位的,也可以個人繳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條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繳費單位必須向當?shù)貓蟾?4。
第八條企業(yè)登記時,應當同時登記社會保險。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shù)厣鐣kU經辦機構申請參保登記社會。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與繳費管理現(xiàn)予以頒布實施。張作驥部長1999年3月19日-4保險費申報與支付管理暫行措施第一條為標準-4保險費申報與支付。根據社會-2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支付。第三條繳費單位申報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代收-4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征收-4保險費。-4/保險掛號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第五條繳費單位應于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并提交至-4保險費。代扣代繳明細清單,以及社會保險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材料。如果繳費人難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
6、甘肅省 社會 保險費 征繳違章處罰 暫行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10號甘肅省社會-2征繳違章處罰暫行辦法》已經2000年11月8日省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F(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宋照蘇省長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一條為了保證社會-2征繳的足額發(fā)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地方稅務機關應-4 保險費(包括基本養(yǎng)老金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醫(yī)療保險費等。).
7、 社會 保險費 征繳辦法法律解析:社會 保險費指職工和用人單位在保險資金籌集過程中向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繳納的費用。是。也可以認為是社會被保險人(國家)為承擔法定社會保險責任而向被保險人(雇員和雇主)收取的費用。法律依據“社會-2征繳暫行條例”第七條付款人必須向當?shù)厣鐣?/p>
第八條企業(yè)登記時,應當同時登記社會保險。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shù)厣鐣kU經辦機構申請參保登記社會。第九條繳費人社會的保險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或者繳費人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保險經辦機構社會辦理保險登記手續(xù)。第十條繳費人必須按月向保險經辦機構申報-4保險費的金額,經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繳納-4。
8、社 保險費 征繳 暫行 條例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未廢止,但仍然有效。社會保險是指具有收入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社會安全體系,由國家參與預防和強制執(zhí)行,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之一,社會保險費征繳是社會保險制度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