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guī)定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勞動第二十七條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
5、引起 勞動 合同 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分析:1。內(nèi)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勞動 合同。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買社會保險等。2.以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對方簽訂合同,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和財產(chǎn)的-4合同。如合同到期后強制續(xù)費勞動 合同。3.采取欺詐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協(xié)議合同。比如對優(yōu)厚工作條件的虛假承諾。4.結論程序形式違法-4合同。
5.違反勞動安全防護制度。約定勞動,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和職業(yè)病責任的,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條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4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應當履行-4合同中約定的義務。第十條建立勞動的關系,應當寫成勞動 合同。已建立勞動的關系,同時未訂立勞動 合同的書面形式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勞動 合同的書面形式。
6、關于 勞動 合同解除的 案例分析1。根據(jù)勞動 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企業(yè)、個體經(jīng)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建立勞動關系。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勞動訂立、履行、變更、解散、終止勞動 合同,依照本法執(zhí)行。勞動 合同法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基金會,屬于勞動 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
2.根據(jù)-4合同法Article 16-4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協(xié)商一致,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各執(zhí)一份。合同不給王違反本條規(guī)定。3.公司承認簽署-4合同的,應當將-4合同的復印件交給王;不認可-4合同的簽訂的,按照-4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簽訂書面協(xié)議的,
7、 勞動 合同 無效的情形有哪些法律分析: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4合同。2.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4合同。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八條勞動 合同法以下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2)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4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已確認勞動合同part無效,如果剩余部分的有效性不受影響,則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以下勞動合同無效或part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雙方在訂立-4合同和起草-4合同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使關系中的一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愿。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用人單位的權利無效。-4合同結論應遵循公平原則,其核心含義是要求-4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一致。
8、 案例分析關于 勞動 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因為10月份小劉和公司已經(jīng)正式勞動 合同,應該提前一個月解約。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解約金勞動-3。單位非法解除的,可以要求雙倍經(jīng)濟補償。首先,企業(yè)違反第十九條相關規(guī)定的:-4合同法-3/,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的-4合同,試用期不超過六個月。根據(jù)小劉情況非法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超出法定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的月工資向勞動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延長試用期的人員除了支付試用期工資外,還支付轉正后的工資作為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