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茨法律出版社的法律方法論,“羅馬法律史”,有兩層意思。一是誠信用人,信任用人,《左傳》,《弓玄十二年》中記載:“君若能為仆,必能信其民,”二是信守承諾,踐行約定,從而取得他人的信任。論語,學(xué)寫:“交朋友不要信?”(注:《辭?!?,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年版,第247頁,古今漢語中,信用的第二層含義是誠實不欺,與本文所說的信用權(quán)有關(guān)。拉丁語Fides的意思是信任、忠誠和誠實。在羅馬Law中,F(xiàn)ides的意思是“我相信別人會給我保護或某種保證,這種保護或保證可以同時涉及從屬和平等?!?注:1。雷內(nèi)·戴維:《當(dāng)...
更新時間:2024-01-21標(biāo)簽: 法原論羅馬羅馬法原論 全文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