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求助(1)張與某報勞動有關系嗎?"2.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理由是合同法第十條與勞動建立了關系,應當訂立書面。6.簡述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的區(qū)別,勞動 Law,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本合同存在幾項違反:1,發(fā)包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提交合同。
Yes案例1: 1。公司以保安服務擔保的名義從每人工資中扣除500元作為保證金是違法的,理由是勞動 合同法“用人單位招聘-”第九條不得要求勞動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向勞動收取財物。" 2.不簽書面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原因是合同法的第十條與勞動建立了關系,應當簽訂書面的-關系。
3.張等人要求公司支付08.2.108.3.31期間的二倍工資,要求公司返還押金,是合法的。理由分別是-3合同法的第98條和第82條;勞動 合同法的第九條。是案例2: 1。公司提出只能先簽三個月的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因為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試用期的長短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長短決定,不能由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
案例李主張威脅不成立,屬于李個人臆想,且無相關證據支持辭職申請屬于李真實意思表示,故成立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半個月工資屬于自愿賠償。說白了就是法律無知案例合同一年的,雙方約定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如果員工不能勝任目前的工作,應該對其進行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如仍不合格,應提前30天提出解除合同勞動并補發(fā)一個月工資。
如果他在協議中明確提出主動辭職,那么他的主張就不能成立;如果協議上只說他要和公司協商,公司愿意賠償他就離職,那么他的主張就可以成立。案例 2: 1、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僅設置不到一個月的試用期;用人單位與楊女士約定試用期為兩個月,應在試用期結束后按月工資向楊女士支付賠償金。
3、 勞動法,具體 案例 分析問題:1。約定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2.換工作需要雙方同意。3.換工作后,不能約定試用期,只能試一次。4.試用期工資為轉正后工資的80%。5.工作時間不合法,一般5天,每天8小時。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申請?zhí)厥夤r制度。6.需要承擔,如果單位沒有給員工交保險,需要單位自己承擔。問題二:工傷保險單位支付。三問:單位,按工傷保險標準。
4、 勞動 合同法 案例 分析求幫忙(1)張和某報社有勞動關系嗎?為什么?如果關系是勞動,是全職還是兼職勞動雇傭關系?為什么?(2)張燦的仲裁請求是否得到支持?為什么?有勞動的關系。因報社支付張某工資,全日制或半日制法律沒有規(guī)定只能支持臨時工和正式工的請求,因張某與報社有關系勞動 (1)公司是否有權解除李的勞動合同?
(2)如果李此時懷孕,公司是否還有權解除合同?依據是什么?(3)公司是否有權要求李承擔相應的損失?公司有權終止合同。因李某的欺騙行為和非法懷孕不影響解除合同,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可以要求李某承擔相應損失。黃與原企業(yè)的勞動合同是否已經終止?2.在這種情況下,合資企業(yè)應該承擔責任嗎?5.議勞動合同終止。6.簡述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的區(qū)別。
5、 勞動法 案例 分析waleylau,第案例中的規(guī)則和條例的適用得到了很好的回答,尤其是仲裁的實踐。一言以蔽之,協商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內容合法,經過民主程序公示后可以對員工產生約束力,再由仲裁或審批機關受理。第二案例 (1)法勞動和法勞動 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
6、 案例 分析關于 勞動 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因為10月份小劉和公司已經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要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否則,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并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單位非法解除的,可以要求雙倍經濟補償。首先,企業(yè)違反趙-3合同法-3/第十九條相關規(guī)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根據小劉情況非法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超出法定試用期已履行完畢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的月工資向勞動支付賠償金。也就是說,延長試用期的人員除了支付試用期工資外,還支付轉正后的工資作為補償。
7、 勞動 合同法 案例 分析這份合同有幾處違規(guī):1。發(fā)包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勞動收取抵押風險;2.“違約的話,定金不退”,明顯違法。按照現行的勞動 合同法,違約金只適用于兩種情況:A. 勞動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人B. 勞動違反競業(yè)限制約定的人,其他情況,違約金不予約定,單位不予收取。3.試用期六個月,不合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兩個月;本案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4.“試用期月薪500元,試用期后月薪800元”。
本案中試用期工資低于合同約定工資的勞動 80%,屬于違法行為。5.“店鋪有權在生病、住院、懷孕等情況下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必要給吳某任何經濟補償”是違法的。勞動患病者有醫(yī)療期,醫(yī)療期屆滿前,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即使要解除,也要等到醫(yī)療期滿,并支付經濟補償金。